元朝皇帝与萨迦法王的主属关系
公元1279年,南宋王朝灭亡。在此之前,蒙古汗王忽必烈已于1271年改国号为“大元”,称帝元世祖。这是中国的第一个统治全国的少数民族皇帝。
元代以来,西藏地方正式归入中国版图,这是范普拉赫先生和夏格巴也无法正面否认的史实。于是,他们强调元代以后中国皇帝与西藏大喇嘛之间只存在“檀越”关系,制造了一个“仅有檀越关系”论。
“檀越”是个佛教名词,意为“施主”。“檀越关系”亦称“供施关系”,即施主与受施人的关系。信佛的世俗财主向寺院、高僧经常施舍钱物,受施高僧则优先满足施主们的诵经、超度等佛事活动要求,由此形成彼此间固定的檀越关系。这种现象在佛教世界里普遍存在。
元朝皇帝确曾向西藏藏传佛教萨迦派的大喇嘛经常施舍财物。如元世祖忽必烈两年中就两次以大量财物作为布施赐给萨迦法王八思巴,第一次赐给黄金及珍珠装饰之袈裟、长坎肩、珠宝装具、法衣、帽、靴、坐垫等,以及黄金一大锭,银四大锭、乘驼、骡、全套黄金鞍辔;第二次赐给白银五十六大锭、茶二百包、锦缎一百一十疋。又如公元1277年八思巴在西藏举行一次据说有七万僧人参加的大法会,忽必烈的皇太子向与会每个僧人布施黄金一钱。萨迦法王则以优先满足皇帝、皇室成员的佛事活动要求作为回报,如八思巴三次为忽必烈灌顶、传戒等。因此,说元朝皇帝和西藏萨迦法王之间有着檀越关系,也是事实。问题在于,元朝皇帝和西藏萨迦法王之间,是否仅仅存在檀越关系或主要是檀越关系。
历史事实表明,元朝皇帝和西藏萨迦法王之间,除了宗教上的檀越关系之外,更有着政治上的上下主属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这一政治上的主属关系,较之宗教上的檀越关系更为重要。
(一)阔端与萨班
自成吉思汗时起(约年),卫藏地区一些首领就开始向蒙古汗国贡献礼品。公元1227年,蒙古汗国灭西夏,成吉思汗逝世。1229年(南宋绍定二年),成吉思汗第三子窝阔台即汗位后,将甘肃、青海及原西夏的属区,作为封地划归他的第二子阔端。阔端是蒙古汗国握有重权的一方军事统帅。成吉思汗逝世后,卫藏地方不再向蒙古汗国纳贡,彼此关系趋向紧张。为寻找一个可以代表卫藏地区的人物前来议定西藏归顺蒙古汗国之事,阔端于1240年从凉州(武威)派大将多塔纳波率军攻入西藏,进驻热振、澎波地区。多塔了解到卫藏一带藏传佛教各教派的情况后,建议迎请佛学造诣很深的萨迦派高僧萨班贡噶坚赞去凉州洽商有关西藏事宜。阔端采纳了多塔的建议,于1244年下书召请萨班。诏书中说:“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贝桑布知之。我为报答父母及天地之恩,需要一位能指示道路取舍之上师,在选择时选中了你,故望不辞道路艰难前此处。若是你以年迈为借口(不来),那么以前释迦牟尼为利益众生做出的施舍牺牲又有多少?(对比之下)你岂不是违反了你学法时的誓愿?你难道不惧怕我依边地的法规派遣大军前来追究……请尽快前来,我将使你管领西方之僧众。……龙年八月三十日写就。”①
萨班贡噶坚赞接诏书,同西藏的一些地方势力商议了归顺蒙古的事项后,遂不辞辛苦,以60多岁高龄,经数千里长途跋涉,于1246年到达凉州。次年,萨班贡噶坚赞携其两侄八思巴和恰那多吉一起与阔端见面。这样,萨班就代表西藏地方势力和蒙古王室建立了直接联系。阔端与萨班议定了西藏归顺蒙古汗国的具体条件,大要是:蒙古任用萨迦人员为达鲁花赤(意为总辖官),赐与金符和银符,所有吐蕃地区头人必须听命萨迦的金符官,不得妄自行事;吐蕃各地缮写官吏、户口、贡赋清册三份,一份由各地官吏自行保存,两份分别呈交阔端和萨迦;蒙古将派官员到卫藏,会同萨迦人员议定税目,等等。
接着,萨班贡噶坚赞写了一封致卫、藏、阿里各僧俗首领的长信,将上述条件通知他们,并反复晓喻西藏归附蒙古的必要性。萨班在这封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长信中说:阔端励精图治,愿有益于天下各部族人民,用意甚善;蒙古军队众多而战术精良,西夏等部先后覆亡,反抗阔端之藏族偏师一败涂地,因而只有归附一途;只要真诚归附纳贡,作一个没有二心的臣属,即可同畏吾儿(维吾尔)部族一样得到优待,地方官吏依旧任职,人畜依旧归己;正因为出于上述考虑,为了佛法、众生,造福吐蕃人民,我才亲往阔端驻地接洽归附事宜;也正因为蒙古接受我之归顺,近年蒙古军队才未袭击吐蕃;汝等凡遵从蒙古法令者,必能受福。①
萨班贡噶坚赞这封著名的长信,说明即将统一全中国的蒙古汗国(后来发展为元朝),认定了萨迦教派在西藏的领袖地位,萨迦人员被授予治理卫、藏、阿里的全权。政教合一的萨迦地方政权对西藏的统治即由此开始。著名的意大利藏学家杜齐也承认,“在阔端手里,蒙古第一次有实效地占有了西藏”。②
如果阔端和萨班之间仅有檀越关系而没有上下主属关系,那么,阔端这个施主怎能对数千里之外的受施高僧萨班召之即来,来之即听命,听命后即授予统治卫藏的大权?夏格巴和范普拉赫先生对此如何解释?
(二)忽必烈与八思巴
公元1251年,蒙哥即汗位,将汉、藏广大地区划给其弟忽必烈,原属阔端领地的西藏,由此改归忽必烈统管。忽必烈继续阔端的政略,必欲在藏族人士中扶植一个能够帮助他统治西藏的宗教首领。1252年(南宋淳佑十二年),忽必烈南征云南途经金沙江以东藏族地区时,卫藏各地方势力再次向蒙古汗国表示归顺。此时,萨班已经逝世,忽必烈派人去凉州请萨迦教派新首领八思巴前来相见。八思巴表示效忠于忽必烈。忽必烈十分器重八思巴,留侍左右,认定八思巴为其统治西藏的代理人。
公元1260年(蒙古世祖中统元年),忽必烈即大汗位,立即封八思巴为国师。1264年(至元元年),忽必烈自蒙古上都迁都金中都(今北京)后,即在朝廷内设立总制院,掌管全国的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的行政事务,并授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管总制院院务。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称帝。不久,忽必烈即封八思巴为帝师、大宝法王。1288年,总制院改名宣政院,同枢密院、中书省、御史台并列,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元朝中央四大机构之一。所以,八思巴成为皇帝任命的元朝中央政权的一名高级官员。此后,元朝历代皇帝均选封萨迦教派有学识的大喇嘛为帝师,形成定制。杜齐将八思巴等大喇嘛在朝中的官职称作“大住持”,他明确指出:“住持们并不是国王或王公,而是官员,每次都须经过皇帝下诏颁赐印信加以任命的官员。因为他们是帝师,总是享有极高的尊敬荣宠。”① 他接着说 明:“帝师所颁布的命令都是以他们的权力所凭依的最高皇权的名义发出的。”② 1265年,忽必烈还通过八思巴的举荐,任命了总管西藏事务的官员--萨迦本钦(意为萨迦大官)。八思巴喜爱的弟子桑哥,因通晓藏、汉、蒙、回几种语言,开始由八思巴任其为译史。后来忽必烈看中桑哥的才华,将其从八思巴处召来,委以各种官职,最后任尚书右丞相,官至一品,是为元朝中又一位职位极高的藏族大官。
如果元世祖忽必烈和萨迦八思巴之间仅有檀越关系而没有上下主属关系,那么,忽必烈这个檀越施主如何能将受施高僧八思巴召来留侍左右?如何能将八思巴的爱徒、译史工作人员桑哥取去改任朝廷的其他官职?又如何能任命其为朝廷的高级官员?
所以,无可争辩的史实表明,元太祖成吉思汗对一些卫藏首领已经开始有某种程度的上下领属关系,而阔端王子对萨班贡噶坚赞、元世祖忽必烈对萨迦八思巴,在有着施主和受施者的檀越关系之外,更有着明确无误的君臣关系,亦即政治上的上下主属关系。
此外,元世祖还将八思巴的弟弟恰那多吉封为“白兰王”,授予金印。由此,首开藏族人员受元朝皇帝敕封王爵之例。白兰王奉命总管西藏事务,死后才改由八思巴推荐、由皇帝任命萨迦本钦治理西藏。这些都是元朝皇帝和萨迦高僧之间上下主属关系的明证。
至于元朝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的实际统治和整套的施政方略,各种藏汉文史料中均有明确详尽的记载。例如:根据西藏各地首领大多政教兼于一身的情况,元朝确定西藏“帅臣以下”的各级官员都必须“僧俗并用、军民通摄”,即不但管军务,同时也管民政;这种僧官和俗官并行的制度,以后延续成为历届西藏地方政府的定制。又如,根据唐朝末年以来原吐蕃王国辖地分裂成为几大部分、互不统属的状况,元朝在宣政院下,将全国藏区划分为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处、吐蕃等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从宣政院到各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万户以上的重要官员,都由宣政院或帝师提名,由皇帝下达圣旨委任。按照军事和国防需要,元朝常派军队驻扎西藏。再如,根据卫、藏、阿里各地人口疏密和物产丰啬不等的情况,元朝规定了各地的贡赋数额,并先后在各地设立15个驿站,以完备西藏交通、转运事宜;还规定沿途居民逐站负责出动马匹,传送公文,供应来往官员食宿,由此形成了西藏地方的乌拉制度。元朝还在西藏各地专门设立军站,加强了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统辖,同时也密切了祖国内地与西藏地方的经济、文化联系。
元朝帝师向吐蕃下达有关管理行政、宗教事务等的法旨,其抬头必须首先书写“皇帝圣旨里”或“奉皇帝圣旨”等字样。元世祖忽必烈赐给藏地僧人的诏书写到:
“汝等僧人不可争官位,官多呵不好,不可恃诏书欺凌他人。汝等僧人不从军、不征战,依着释迦牟尼的教法,懂得呵讲,不懂的呵听,专力问法、诵经、修持、祷告上天,为朕祈福。……若汝等不遵行释迦牟尼教法,则蒙古人众必曰:释迦牟尼教法果可行否?岂不问罪于汝等耶?……汝等僧人不可做歹事,不可使朕在人前丢脸。汝等当依教法行,告天祈福,汝等之施主由朕任之”。① “朕已于释迦牟尼之道生起正见,善解教义并明白宣示于人之上师八思巴请求灌顶,封其为国师,并命其管教所有僧众。……汝等不可违了释迦牟尼之道,应祈祷告上天,为朕祈福”。②
上述种种命令口气,特别是其中的“施主由朕任之”、朕已“命其(指八思巴)管教所有僧众”等语,都可看出元朝皇帝对西藏僧众和八思巴既是施主、更是至高无上的君主身份。
元朝还于公元1260年、1268年、1287年、1334年派遣官员到西藏大规模清查户口,确定西藏为十三万户。其清查标准以及由此确定的各级地方行政组织,在著名的《萨迦世系史》中有一段重要的记载:
“有六根柱子的房屋,住夫妻二人、子女二人、男女仆佣二人,共六口人,有牲畜马驴两种,公牛、奶牛、山羊、绵羊,十二蒙古种子之田地,是为一个小户。每二十五个小户为一个大户。每两个大户为一个马头。每两个马头为一个百户。每十个百户为一个千户。每十个千户为一个万户。每十个万户为一个路。每十个路为一个省。蒙古忽必烈皇帝之辖地共计十一个省。藏区三地面虽不足一省,但因系大法师(八思巴)住地及佛法弘扬之所而算成一个省委付于之。”①
夏格巴在其《藏区政治史》中引用这段文字时,删去了“蒙古忽必烈皇帝之辖地共计十一个省。藏区三地面虽不足一省,但因系大法师住地及佛法弘扬之所而算成一个省委付于之”这几句最重要的话。正是这几句最重要的话,明确规定了吐蕃是元朝中国十二省中之一省。西藏著名学者恰白次旦平措在其所著《西藏简明通史》中就明确指出夏格巴的这一有意删节,是个严重问题。
曾亲自到中国游历,数次面见过元世祖忽必烈的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他著名的《马可波罗游记》中也明确提到了“吐蕃省”。这印证了《萨迦世系史》中所载吐蕃系元朝中国之一省的说法。
在佛教世界中,受施高僧的地位是高于施主的。如果元朝皇帝和萨迦法王之间仅仅是个檀越关系,那么,这个施主怎能到受施高僧的地区去委官、划区、驻军、设站、定税、清查户口呢?这一切,显然只有皇上对下属的臣民才能去作。
总之,元朝中国皇帝对于西藏萨迦法王不仅有着宗教上的檀越关系,更有着政治上的上下主属关系。这一客观存在的历史,不是夏格巴等人所能任意剪裁和改铸得了的。